当前位置:首页 > 南京市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权力类别 | 行政执法主体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重大项目范围以市政府当年发文为准)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二、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二)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Cmd体育平台_cmd体育app下载|官方平台令第11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7〕8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 行政许可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 | 对各类主体未按法律法规开展招标投标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处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代理招标项目、取消投标资格或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